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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7-26   来源:省农机信息网 点击量:79

陕农机发〔2018〕13号

 各设区市农机(农业)局(中心、委)、西咸新区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农业局、韩城市农机中心、财政局,省农垦集团总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查处工作,现将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以下简称《违规处理办法》)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结合近年我省违规处理的实践,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进一步做好违规认定

《违规处理办法》按照违规行为对补贴政策实施的影响程度将其划分分为轻微、较重和严重三类,并对违规行为主要包括的情形进行了明确。各市、县(区)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在此基础上,结合实际,针对违规处理过程中发现的不同性质的违规行为进行认真分析、甄别处理,不断提高查处工作的针对性。

二、进一步强化企业监管

《违规处理办法》规定农机产销企业自愿参与补贴政策实施,履责承诺。各市、县(区)农机化、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机产销企业在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督导其正确宣传补贴政策、遵守补贴政策的相关规定、规范使用补贴产品标志、标识、主动报告异常情况、退缴补贴资金等事项。同时,要以问题为导向、强化监管,严厉打击违规行为。 

三、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

各市、县(区)农机化、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违规处理办法》查处权限开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轻微违规行为主要由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做出处理;较重违规行为授权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做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严重违规行为由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在下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充分调查核实,并在事先告知当事人的基础上,视情况做出处理。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在处理违规行为过程中涉及补贴资金损失的,应向本级财政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会同财政部门作出补贴资金退缴、罚款等资金处理决定。对拒不履行资金处理决定的违规农机产销企业,由农机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向司法机关申请强制执行。

四、进一步规范查处程序

各市、县(区)农机化、财政部门在接到上级机关转办、下级机关上报、其它部门转交和群众举报投诉的违规行为线索后,应按照受理登记、调查核实、约谈告知、处理通报、材料留存的程序启动查处工作,要加强查处过程中涉及档案资料的管理,全程留痕。其它未尽事项,按照《违规处理办法》执行。

五、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违规查处工作涉及环节多、社会关注度高,需要各环节主体共同参与、上下协调、各自履职。各市、县(区)农机化、财政部门要按照《违规处理办法》规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和组织下,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处理机制,按职责分工开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要切实加强对违规行为的联动联查工作,及时上报违规行为查处进展、通报违规行为处理结果等情况,确保区域内违规行为处理总体保持一致。

六、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

各市、县(区)农机化主管部门要通过广播、网络、电视等形式,积极宣传《违规处理办法》,提高社会认知度和群众知晓率。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收集违规线索,发挥陕西省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栏的宣传作用,对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持续保持严管、严打的高压态势,让违规企业及参与违规的购机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切实营造公平公正严肃的政策实施环境,确保补贴政策廉洁规范实施。

 

附件: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

20180725173036.pdf


 

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陕西省财政厅

                       2018年7月23日